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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法顾计划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尚法网“终身法律顾问计划”项目合同样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打勾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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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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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    址:
  电    话:

乙方:江苏徐州中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尚法网www.shangfaw.com)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戏马台写字楼801室
电话:400-688-2827  QQ:4006882827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加盟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团队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指派的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受甲方委托,签署、接受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5、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地点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到甲方指定地点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即关联企业事务)。
8、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即诉讼事务)。
9、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即特种法律事务)。
10、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如甲方需要乙方的法律顾问提供上述第5、6两项法律服务的,甲方需承担乙方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为乙方法律顾问往返甲方指定地点的火车、长途汽车的交通费用;住宿为快捷酒店标准;吃饭为简单饭菜);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费用;
如甲方需要乙方的法律顾问提供上述第7项法律服务的,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法律顾问费,由双方另订法律顾问合同,乙方对甲方的关联企业可以优惠收费。
如甲方需要乙方的法律顾问提供上述第8项法律服务的,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案件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按国家指导价格的50%优惠收取律师费。
如甲方需要乙方的法律顾问提供上述第9项法律服务的,双方需另行协商,订立专门协议。乙方对甲方的特种法律事务优惠收取费用。

第二条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
双方商定,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日常法律顾问服务采取QQ、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方式。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为甲方指派一名常年法律顾问,该法律顾问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QQ               ;电子邮箱                ;遇有重大疑难法律问题,乙方的所有加盟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团队将会对甲方所遇法律问题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解决方案。甲方同意上述法律顾问指派其他法律顾问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乙方更换常年法律顾问应通知甲方;
2、乙方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法律顾问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法律顾问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法律顾问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法律顾问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法律顾问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联系人的电话             ;QQ             ;电子邮箱                  ;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法律顾问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
甲方应向乙方交纳的法律顾问费为:
1、公司企业:入会费3500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的会费为1500元人民币。
2、个人:入会费2500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的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3、甲方入会费缴费期: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以后年度会费在对应日缴费。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法律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外地(包括本地县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法律顾问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法律顾问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法律顾问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年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该法律顾问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年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章,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徐州中欧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尚法网(www.shangfaw.com)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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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 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 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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